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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公司盖有公章,资金未到公司银行帐号
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公司盖有公章,资金未到公司银行帐号 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公司盖有公章,资金未到公司银行帐号,而资金到法人代表个人卡上,资金使用无法说明用于公司经营还是个人消费,其它股东也不知情,公司负归还责任吗?现已起诉公司,而公司抗辩该笔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其该笔资金在法人代表个人账户的使用用途无法说明用于生产经营,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公司的抗辩有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陕西)
提问时间:2017-10-27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