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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对于以下内容中的工伤工资标准是否已取消,若取消相应的标准可以在哪里找到呢?

对于以下内容中的工伤工资标准是否已取消,若取消相应的标准可以在哪里找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q1042……(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9-1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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