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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

检察院不批捕后,警方再采取取保候审,是否符合司法程序?

检察院不批捕后,警方再采取取保候审,是否符合司法程序? 因公司遇军事演习后,货物无法给客户发出,已经达成还款赔偿协议,又因不可抗拒因素被耽误,后及时联系并开始连续两个月支付赔偿。可那客户与警方报案,并被指控公司负责人涉嫌诈骗。
在经过48天(含异地羁押15天)后,检察院不予批捕,而地方公安局要求公司负责人给予取保候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郭耀文(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2-09-12 14:25
已有1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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