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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处理的时间规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处理的时间规定 “超级马路杀手”逍遥法外
2012年8月30日17时许,在山海关区港苑新居小区北边102国道上,一辆飞驰的秦皇岛坤贸公司送水车将由南向北的行人(是骑着还是推着自行车情况不明)韩成玉撞倒,后将公路北侧路边一直径为30公分左右的柳树撞倒连根拔起。韩成玉于当日19时许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许丰田于案发当日报警,但公安机关对其未采取任何措施,现在人不知所踪!
这样的“马路杀手”不构成犯罪吗
肇事司机许丰田将被害人韩成玉撞倒之前没采取任何防止事情发生的措施,肇事后还将如此粗大的一棵树撞倒,并连根拔起这不能说明问题吗?他的过失不够严重吗?他的气势为不管你前方是人是物遇我者灰飞烟灭,难道他的速度不够超速吗?
公安机关剥夺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把希望寄托在公安机关身上,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给亡者一个合理的说法,给家属一个安慰,多次找到公安机关要求看一看现场照片,但屡遭拒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如果当事方在场是有签字权的,这说明当事人双方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有知情权的,案发当天交警部门出现场时被害人家属无一人在现场,但现场勘查后被害人家属看一下现场的情况是在情理之中的,但至今没有看到任何现场情况资料。
公安机关违法办案
公安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许丰田采取任何措施,被害人家属问公安机关为什么不采取强制措施,其回答的理由为: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前,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据被害人家属了解的情况,秦皇岛市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前就予肇事司机以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告知事故责任认定期限为10个工作日,但公安机关又告知可能延迟10个工作日,其延迟理由为现在为暑期,许多干警值暑去了。请问这是延长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理由吗?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在干什么••••••?
请尊敬的领导给被害人及家属主持公道吧
到目前为止,被害人韩成玉还躺在殡仪馆,无法入土为安。家属万分焦急,请伸张正义主持公道。2012年9月10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tisya……(河北-秦皇岛)
提问时间:2012-09-1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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