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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这种情况检察院可以介入吗?

这种情况检察院可以介入吗? 案由(简):
    我(原告)与别人(被告)2003年元月,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自卸车运输和土方挖掘业务。
    经审计,我投资占资产的82.09%,合伙人投资占资产的17.91%。
    2005年5月31日,双方签订协议散伙,挖掘机及尼桑车交被告暂时使用至2007年3月20日,使用方必须停止使用上述设备,双方进行清算,任何一方不得动用上述设备。
    2007年,双方因使用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散伙协议签定使用方每月付另一方每月使用费5千元),原告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原告得知被告已将上述设备出卖。
    法院认为:被告在个人经营管理合伙财产期间,应当负有保管合伙财产,并向原告告知经营状况的义务,且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经营保管合伙财产期间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07)蚌一民初字第39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71万及利息(自2007年4月起)。
    
    被告于2009年23日上述至省高院,在高院而审审理期间,上述人于2009年12月18日向高院申请撤回上述。
    高院于2009年12月2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9)皖民一终第0097号:准许上述人撤回上述,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目前,我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我得知被告在同我合伙前就已离婚并且名下无任何资产,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的收入也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好象法院拿他也没什么办法了,我特别郁闷,难道象这种人法律真的束手无策吗?我可以提请检查机关可以介入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owque……(安徽-蚌埠)
提问时间:2010-05-1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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