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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婆婚后共同拥有一套房子,有两个子女,婆婆于2003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我公婆婚后共同拥有一套房子,有两个子女,婆婆于2003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我公婆婚后共同拥有一套房子,有两个子女,婆婆于2003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后公公于2008年再婚,原来房本上只有我公公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公公以共同生活8年为理由加上了后老伴的名字,现在房本上是我公公和后老伴两个人的名字,请问:1,我公公未经两个子女同意在房本上加上后老伴的名字是否侵犯了两个子女的权益?如果想撤销后老伴的名字是否应该起诉房管局?2,如果现在起诉我公公要求继承婆婆留下的那份遗产,按照法律规定两个子女应该能分到这套房子的多少份额?3,起诉房管局要求撤掉后老伴的名字和起诉要求继承我婆婆留下的那份遗产,是不是两个独立的案子?能不能放在一起起诉打一个案子?4,因我们经济比较困难,这两个诉求不请律师胜算的把握分别是多大?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
提问时间:2017-09-23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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