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一个很普遍但觉得合法的工资问题
一个很普遍但觉得合法的工资问题 1.一个公司招人的时候明确说了是底薪1000,但是业绩必须达到3000,没达到就是500,也就是工资减半。
2.一个公司找人的时候是500,业绩上了3000就有1000的工资。我想知道用法律的角度来看,以上2中方式是哪种合法.或者是都合法.其中方式1招人的时候是明确说了底薪是1000的.到公司之后他才要求达到3000的业绩才有1000的底薪,否则就500.方式1是合法的么,请专业认识给予解答.为什么他不用第二种方式来招人,结果是一样的!
请法律老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uphoe……(重庆-江北)
提问时间:2010-05-07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