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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镇有一个村,村上有一片茶园,茶园是73年建成的,当时建园的时候土地是由三个社出的

我们镇有一个村,村上有一片茶园,茶园是73年建成的,当时建园的时候土地是由三个社出的 我们镇有一个村,村上有一片茶园,茶园是73年建成的,当时建园的时候土地是由三个社出的,村上组织上万个劳动力建成了茶园,在建园初期有个口头协议“劳七土三”的分红方式,村上经营了十九年没有收入,1992年底村上通过招标承包给别人经营,承包期是15年,到2003年的时候为了改善品种,和厂房又通过村民代表从新签定了三十年的合同,最近社上起诉了村和承包方,要求法院判此合同无效,说村上没有权承包给别人,要求收回所有权,依据是土地承包法12条、48条和合同法52条,我理解的是土地的所有权村上没有浸占,管理权应归村上,经营权归承包方,合同是有效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广元)
提问时间:2017-09-1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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