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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2016年6月29日签了合同,已付首期款。后面120万通过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方式予以支付

2016年6月29日签了合同,已付首期款。后面120万通过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方式予以支付 2016年6月29日签了合同,已付首期款。后面120万通过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方式予以支付。8月初去银行才知征信问题贷不了款。开发商说退房不可以让我们全额付款。但我们拿不出改分期。合同上写着2017年12月31前交房。所以当时我们提供了分期付款,注明分4次,在12/31日前付完全款。当时开发商有打电话过来说时间太久了,最后口头同意了。我们也按时分期给了,现在最后一期35万本是12/31在交房前付清的。现在开发商提早交房,现在开发商要我们交清,如果交房前不付清要算违约金,这违约金要怎么算。当时购房合同上是逾期超过18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约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7-09-0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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