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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投资生意,其中A合伙人资金不够,向合伙人B和C各借款3万元用于股权出资

三人合伙投资生意,其中A合伙人资金不够,向合伙人B和C各借款3万元用于股权出资 三人合伙投资生意,其中A合伙人资金不够,向合伙人B和C各借款3万元用于股权出资,实际操作时,6万元直接由B和C直接转进了合伙共同账户即B的账户上,未转进A的个人账户。当时写了借条,内容为A由于资金短缺,向B和C借款,未写明用途。 现在合伙亏本了,A不承认还钱,称6万元是B和C的投资份额。请问可以起诉A还钱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蜻蜓(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7-09-0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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