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咨询后续医疗费用及补做伤残鉴定
咨询后续医疗费用及补做伤残鉴定 下面是该案件材料说明,需要就以下问题咨询,希望能予以一一解答,不胜感激!
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审法官,您好!针对您手上《鄂通山民一初字第0047号判决》——交通事故上诉案件,我作为此次提交材料的说明人,也即案件上诉人,以下几个问题想向您咨询。
由于之前通山县司法鉴定机关的错误鉴定,加上自身对司法鉴定知识缺乏了解,导致一审提供的证据—《通山县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有误。该鉴定只是简单地对我进行伤情鉴定,而从自身的受伤程度及相关司法鉴定法律内容来看,已构成了至少十级伤残,应该做伤残鉴定。
故想请问:这个伤残鉴定到底能不能补做?若能,补做的伤残鉴定是否能够在二审中发挥法律效力;若不能,对给我造成的伤害及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作为受害者的我应该怎么办?
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针对一审判决中“后期治疗费用40000元的整容费用,依据其尚未实际发生,且数额较大,现不予支持;待日后实际发生再另行起诉。”,有诸多疑问。
首先,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相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针对我这个刚刚从学校毕业,还没有工作和感情的我,面部的伤痕会严重影响我未来的工作与生活。所以,是一定会整容的,希望英明的法官能给予支持。
其次,根据武汉协和医院整形美容科医生的建议:现在是整容的最佳时期,应立即进行整容!问题是现在整容费用的40000元,家庭根本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不说,就连大学都是自己贷款上的。所以,只有等法院判给40000元的整容费用才能进行整容。如果法院不判决给我,自身又没有钱进行整容的话,就会错过整容的最佳时期。这样的话,那我该怎么办?
故希望英明的法官能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作出正确、公正、公平的判决!
在精神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其他费用上,也存在着疑问。
首先,针对上面我提到的《伤残鉴定》,若成立,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支付我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其次,在营养费问题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审法院判决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符情况。在提供的证据四——《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诊断说明书》中,医生有明确提出建议“出院后继续治疗,术后两周拆线,并加强营养、注意休息”。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故根据医生建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营养费也是理应予以支持的。
以上几个问题,对我来说很重要,也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特向法官咨询,希望法官能主持公正,依法支持和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正确、公正、公平的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吴义彬091……(湖北-咸宁)
提问时间:2012-08-28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