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有效,因为房子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非一方的个人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原则做了强制性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同时小刘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主观上是善意的;行为上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三者缺一不可。故李女士可以拿回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
追问:请问小刘先生已搬进该房屋居住过,后来外出务工。李女士一直认为是让小刘先生一家人在该房屋居住而已,因为毕竟是亲戚。到现在房屋征收才知道以上情况,请问李女士的反对能拿回该房屋吗?
回答:只要小刘先生没有对李女士表示他已经购买了该房屋,李女士就能拿回来。
追问:小刘先生知道李女士不同意卖,后来只是单方面的叫刘先生与其付款写下收条。因为毕竟是亲戚,觉得刘先生好说话点.而且是在小刘先生的亲戚家写的收条,距刘先生家有1个多小时的中巴车距离。曾经有人向刘先生以及李女士出5万元购买该房屋李女士都没同意卖。请问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拿回房屋的几率大吗?
回答:房屋还没有过户,而且小刘先生也不构成善意,目前这种情况下,房子还是李女士夫妻俩的,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自己的名字就好办啦。
追问:因为是老房子,是老手续,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那种房产证,请问如何加名字呢?
回答:这个须去当地房管局咨询,了解相关程序。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