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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可否以他项权证核准日期为准,计算买方逾期天数?

可否以他项权证核准日期为准,计算买方逾期天数? 买方用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了我的一处房产,并在一个月前就取得了房产证(有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为证),但银行说由于买方以其目前在外地为由一直未将抵押证(他项权利证明?)交给银行,故至今不能放款,而我的房屋在买方取得银行贷款合同后即因难辞其缠而早已交给买方。
    《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方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何时为“逾期”,相关条款中只有“(余款)在交易中心办出他项权利证明到达银行后,由贷款银行在其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发放……”。请问:既然是由于买方未将他项权利证明及时交给银行而造成违约,那么是否应以交易中心核准他项权证的日期为起点计算逾期天数?我何时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nogier(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12-08-2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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