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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之诉”与“给付之诉”可否合并?一个案子只可解决其一吗?根据哪条法律?
“确权之诉”与“给付之诉”可否合并?一个案子只可解决其一吗?根据哪条法律? 房屋被霸占,我诉请归还,一、二审错判给霸占者,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但房屋在错判后被霸占者毁,再审说房屋已无不可再判,只归还地基,赔偿问题超原诉范围,“确权之诉”不可涉及“给付”,赔偿问题只可另外起诉。我认为,原一、二审房屋完好,无须赔偿,而本人诉请归还,则含“确权”和“给付”两层,按理可以一并解决,如果法院查知房屋已毁需补充赔偿诉求,有义务向我释明,从而一并解决。我希望再次再审,彻底解决。可以吗?法律如何规定?请告知法律条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项靖中(浙江)
提问时间:2012-08-23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