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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7月29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车祸,车主在交警大队签字承担了全部责任

7月29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车祸,车主在交警大队签字承担了全部责任 7月29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车祸,车主在交警大队签字承担了全部责任,至今(8月14日)车主才垫付了10000元的费用,医疗费就花了两万多了,保险公司也不垫付,一直是我们自己垫付着,按照法律保险公司应赔偿哪些费用?该怎么赔偿?像误工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应该怎么算?因为是下班途中,那公司有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96(浙江-台州)
提问时间:2017-08-1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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