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一件离奇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前所未有的案件,咨询各位专业律师,谢谢
一件离奇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前所未有的案件,咨询各位专业律师,谢谢 本人为杭州户籍,我有一辆摩托车当时因为工作,在杭州下属的县级市通过办理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告知单在县级市车管所办理了注册登记,现在这个县级市已经撤县设区,同属杭州,我也已经结束了县级市的工作,回到了户籍地,我是否能够合法办理机动车住所变更登记?
根据 窗体底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二十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那么请问律师,既然我已回到了户籍地,并且该县级市已经撤县设区,我的车辆是否应该要变更地址为我的户籍地地址?但是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里有一句话是:
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
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请问条例里的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所有的登记都不允许吗?如果上位法要求并且允许变更地址,地方法规的这句话有法律作用吗?应该已谁为准则?地方可以用地方法规那句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的这句话驳回我的管辖区内变更地址的申请吗?这种行政诉讼能不能打?有多少把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ujm(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7-08-12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