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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辞职,该交接的工作也都交接过了,但是公司不批准,说是要提前三十天

我申请辞职,该交接的工作也都交接过了,但是公司不批准,说是要提前三十天 我申请辞职,该交接的工作也都交接过了,但是公司不批准,说是要提前三十天,刚巧我检查身体出了点毛病,虽然不是大疾病但是想回家住养身体就提出请假一个月,领导还是不批准,我就直接回家了,等了一个月公司说我无故旷工把我除名了,这个合法吗。还有公司作为国企,我工作四年住房公积金一毛钱都没有交,这个是不是可以作为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7-08-12 10:5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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