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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外离职原始股强制回收价格和限制vip

锁定期外离职原始股强制回收价格和限制 问题1:18年4月份之后,如果需要出售股票,是否有限制要求不能出售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比例是多少(原协议无任何说明)
  问题2:如果在锁定期外离职,强制回收股票,回收价格是多少?是股票价格还是当前的股票净资产值?
  问题3:作为有限合伙人,在锁定期外想出售全部股票,是否必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制定价格?出售的数量和单价可否自己决定?
  问题4;在购买股票之前,公司商务部经理连同合伙协议一起发出的PPT中有描述“ 1、锁定期内:该激励对象必需按“原始出资+利息”将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员; 2、锁定期外:该激励对象必需按市价将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员。”这里的市价是交易行价格还是股票净资产?这段话没有在合伙协议中出现,是否有法律依据(认购宣讲由公司总经理进行,未录音,但有ppt、邮件和人证)
  
   基本情况:
    1.公司在新三板创新层上市,16年每股净资产2.51元;17年预计净资产5元左右;目前股票价格7.4元。
    2.购买时股价为1.5元。锁定期30个月,18年4月份锁定期30个月结束,
    3.协议有明文规定,离职需要强制收回股份
    4.以下引用协议关于退货的问题。
    5.我是有限合伙人,责任是不连带,在协议签订时有一个无线连带的普通合伙人,这个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届满前,对于前述退伙,经退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退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也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有限合伙人候选人受让该退伙人的合伙份额,受让价格以退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在退伙时所对应的净资产扣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如有)为依据,且不低于该退伙人的原始出资额及其持有期间(自该退伙人支付原始出资额之日起至收到受让价款之日止)该原始出资额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以下简称“投资本息”),但该退伙人在退伙前通过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已取得的分红或其他收益已超过投资本息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届满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各有限合伙人的意愿自主有序的出售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任何有限合伙人个人无权对合伙企业出售公司股票作出强制要求或指令。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bsas(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7-08-1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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