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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机动车在红绿灯左转被直行的电瓶车撞了侧后门,我撞之前我车身已过半

我驾驶机动车在红绿灯左转被直行的电瓶车撞了侧后门,我撞之前我车身已过半 我驾驶机动车在红绿灯左转被直行的电瓶车撞了侧后门,我撞之前我车身已过半,电动车速度很快撞上了我,现场已经破坏,交警没有取证,就说是我的责任,对方要求要我陪她车,报保险,交警过来简单的提问了一下,就说是我的责任,因为人家是非机动车,那么我是不是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常见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因此,这部分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机动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7-08-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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