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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交通事故赔偿

民事交通事故赔偿 律师们:您们好!本人于2009年11月23日在河源市与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车主锁骨\肋骨骨折,该车主并于2009年12月24日出院,共化费医疗费13708.71元,已由本人全部支付,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后交警部门并没有作出责任的分成,本人该支付伤者其他的后续费用应是多少,现伤者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本人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要求本人支付伤残赔偿金6399.8X20x10%x1.2=15359.52元\伙食费50X31=1550元\误工费12006/12/20.83X62=2977.96元\护理费12006/12/20.83X31=1488.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人共7960.37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4836.83元的70%31385.78元,保险公司应赔偿44836.83元,现想问 1、以上费用是否合理?2、交警部门并没有作出负责分成,伤者是否要向交警部门上一级提出负责分成?3、伤者要告保险公司和本人,如保险公司已作出赔偿,那本人是否还要另给予再赔偿?当时是本人在红绿灯转过弯的车辆行驶道,对方并没有按规定的车道上行驶,而又行速过快撞上本人的车,请问交警的责任认定是否合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ueeny(广东-河源)
提问时间:2010-04-2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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