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款日期的借条中的担保期限问题
这是可以 按照实际借款来要求偿还的
你所述情况,属于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应为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
属于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应为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您好,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应为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