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民间借贷担保
民间借贷担保 我叫刘勇,现年49岁。我对宁阳县城关法庭“(2010)民字第2683号”对我与郝忠嵩、刘善峰民间借贷担保有疑义。宁阳县法院城关法庭对我的判决不服。判决不服理由如下:
一:双方的借款期限均为一天并且明确的还款时间,两次开庭时,法官问原告是否清楚刘善峰的借款用途,原告郝忠嵩含糊其辞的回答,如此大额现金的借款难道原告就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及偿还能力吗?况且每次借款都是原告与借方刘善峰商量约定好后接我去签字的。
二:因为第二次借款期限也是一天,我问过借款人刘善峰,上次的借款是否还了,刘善峰说还了,因为两次的还款时间均为一天,我怕他们欺骗我,所以我只签了:“证人”。
三:第三次借贷是原告郝忠嵩与借方刘善峰商量约定好后,让我再去签字时,我再次问借款人刘善峰上次的借款还了没有?刘善峰说连本加息都已还清,假如没有还给郝忠嵩,他不会再借给我。如果不是刘善峰他说每次的借款都还清了,我绝对不会为他担保。我认为主债务当事人刘善峰不到庭,只凭两张期限为一天的借条无法证实刘善峰未还款的事实。
四:借款人刘善峰走的当天,是原告郝忠嵩送他走的,开庭时原告已承认,原告郝忠嵩送他走的时候刘善峰身上带有现金近百万,我有刘善峰借钱的借据复印件7人的30多张为证。(这30多张借据是刘善峰走之前一个月内的借款)在两次开庭审理时,原告郝忠嵩均承认是他送借款人刘善峰走的,而在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上却没有这么重要的责任区分。
五:在以上判决不服众多事实疑问中,法院竟然判决我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以上理由,我认为原告郝忠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郝忠嵩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送刘善峰走,导致我没有行使预先追偿权。我认为主债务当事人双方有恶意串通嫌疑。法院应该将本案驳回,交有关部门侦查处理。
综上所述:在原被告刘善峰不到庭无法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城关法庭竟然采信了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的借期只有一天的借条、借据,法院竟然相信了起诉人郝忠嵩的个人主张,艰难的支持了起诉人郝忠嵩的诉讼请求。我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法院冻结我工资后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全部执行给了原告郝忠嵩。
当时开庭时,我的代理律师是退休的老民庭庭长。他对此案审判官的审判方式曾提出异议,本案审判官带着对老庭长的不满没有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我曾咨询过多地的多个律师,他们对本案的判决均提出质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宁阳007(山东-泰安)
提问时间:2012-08-16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