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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刑事冤案

刑事冤案 各大律师:你们好,我是一名电信业务代理商,个体工商户,原中国电信代理商,现中国联通代理商。本人在2004年到2007年代理中国电信业务时,因电信公司要求我代理商承担电话用户欠费,所以我的手上积压了大量的死欠,呆坏帐,为了减少自已的经济损失,本人证求了部分欠费用户的意见后,转让了欠费电话号码,以抵尝欠费债务。不料,公权力机关以职务侵占罪为由,将本人刑事拘留,并被判处有期徙刑一年,缓刑二年。不许上诉,否则改重判。现判决已生效一年多。
本人认为:1.本人属个体工商户,不属电信公司的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2.转让欠费电话是迫于电信公司所为,不属本人主观故意。3.欠费电话转让费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其属欠费用户抵偿给本代理商的偿债物,应为本人合法财物。请问药律师,本人的观点是否正确,有什么办法为本人申冤!本人已被此案折腾得倾家荡产,无力上诉。谢谢!联系电话13203268899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ddxly……(湖南)
提问时间:2010-04-2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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