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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男女方未婚生子的孩子,男方故意破坏家庭的,谁负责孩子的抚养

男女方未婚生子的孩子,男方故意破坏家庭的,谁负责孩子的抚养 1995年,女方18岁,男方20岁,由于在异地相识,在回家探望男方家境中,女方脚受伤,于是女方要求打掉腹中的胎儿,男方家人不愿意,三个月过去了,女方的脚刚好可以行走,男方家人在1996年1月1日包办了婚姻,后来生下长子,男方帮女方把年龄找关系改到结婚法定年龄,领取了结婚证,儿子十个月后,女方又怀了次女,准备打掉时,男方想方设法将女方躲避计划生育,1997年9月女方生下次女,44天后,男方打着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的旗号,在外鬼混,女方经过多次劝解,非但不听,反而越来越离谱,后来,女方经过几次的向有关法院申请离婚,得知结婚证为假,不受法律保护,孩子一直跟着男方的父母看管,女方在外打工,常为孩子操心,现在女方无权无能了,男总已经有另外的家庭了,男方家人对女儿也厌倦,女方一直单身,想找个对象但,男方一听有孩子都不愿意接受,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84841……(贵州-黔南)
提问时间:2012-08-1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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