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人身伤害案件
人身伤害案件 学生(17岁)在暑期在临沂某单位干短工,职业为保安。该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场馆,通过竞标程序被一物业公司竞得管理,学生日常由物业公司管理和发放工资。保安队长早晨带领队列训练期间,因队长是新上任第一天,有几个保安员在队列中嬉笑,生性认真耿直的该学生出于维护领导工作,维护纪律角度,没指名的说了句;训练中有什么好笑的,随即有一队员(33岁)偏激失控,与学生争执几句随即动手,将其打翻在地,并用脚在其前胸,上身侧,后背等用穿皮鞋的脚一通猛踹,经医院ct检查,该学生第2、3、4根肋骨骨折,肺部渗出性病变,肺挫伤,肺撕裂伤?(撕裂伤医生用了问号),打人者现已躲藏,家人已在当地派出所报案,请问场馆有何责任,物业有何责任,对打人者应如何追究?谢谢,期待您的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qs708……(山东-滨州)
提问时间:2012-08-11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