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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恋爱时商量共同买房,由于当时限购政策规定,如果以我的名义购买,成本较大
我与妻子恋爱时商量共同买房,由于当时限购政策规定,如果以我的名义购买,成本较大 我与妻子恋爱时商量共同买房,由于当时限购政策规定,如果以我的名义购买,成本较大。所以以我妻子的名义贷款购买,产证也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婚前出证)。当时我们共同集资90万(她50万,我40万,都在婚前),为了避免转账的麻烦,她直接用50万付了首付(钱款由其父亲从他的银行卡支付),拿房后我直接用40万进行了装修及家具家电的购买(都在婚前)。婚后,由于贷款未还清,我名字无法加到产证上,为此我两进行了书面约定,将各自出资的明细罗列(合计我125万,她95万),并约定房屋为共有财产(未约定共有类型),任一方不得变卖,否则视为放弃,双方签字按了手印。现在要离婚分割,我出资多,可以多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ll☆StaR(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7-07-17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