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1996年某猎头公司与赵先生联系,一设备制造公司急需招聘行政主管,承诺月薪一万。并且,该公司还表示公司内设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将每月为赵先生缴纳6000余元的补充养老保险。赵先生立即向原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到该公司上班。赵先生工作努力,不久晋升为该公司副总经理,月薪上涨到两万。在此期间,该公司一直与赵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直至2003年12月合同到期,设备公司决定不再与赵先生续约,自然终止劳动关系。赵先生即到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结算了工资。但,赵先生发现在公司结算费用中没有补充养老保险,在设备公司明确答复他不享有补充养老保险金后,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赵先生认为,公司当时自己每月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并工资清单中“不随工资发放福利”一栏中明确列出了补充养老保险(公司支出)6000余元。这一证据能表明公司已经为他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将这笔属于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返还给他。同时,赵先生了解到2004年1月,该方案已经由企业交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并决定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因此,公司应该将自96年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50余万元保险费给他。
公司认为,计提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是公司自主行为。过去,该公司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公司前身某三资企业超缴费基数200%的返还款,以作为员工福利。公司计提补充养老保险的时间只持续一年多,后来公司考虑到各种情况停止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期间,公司逐步制订了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目前已经交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但赵先生离开时方案尚未制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方案不能执行。且根据新方案,补充养老保险只能是在册员工,离职员工不予支付。因此赵先生不能享受更无权要求先行分配。
1、请根据此案例写篇申诉书或以仲裁委员会的身份写一篇仲裁裁决书。
2、写一份支持赵先生的理由或支持公司的理由。
3、仲裁裁决结果应该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uyuru(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8-11-30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