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调解谈判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1996年某猎头公司与赵先生联系,一设备制造公司急需招聘行政主管,承诺月薪一万。并且,该公司还表示公司内设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将每月为赵先生缴纳6000余元的补充养老保险。赵先生立即向原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到该公司上班。赵先生工作努力,不久晋升为该公司副总经理,月薪上涨到两万。在此期间,该公司一直与赵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直至2003年12月合同到期,设备公司决定不再与赵先生续约,自然终止劳动关系。赵先生即到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结算了工资。但,赵先生发现在公司结算费用中没有补充养老保险,在设备公司明确答复他不享有补充养老保险金后,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赵先生认为,公司当时自己每月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并工资清单中“不随工资发放福利”一栏中明确列出了补充养老保险(公司支出)6000余元。这一证据能表明公司已经为他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将这笔属于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返还给他。同时,赵先生了解到2004年1月,该方案已经由企业交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并决定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因此,公司应该将自96年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50余万元保险费给他。 
公司认为,计提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是公司自主行为。过去,该公司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公司前身某三资企业超缴费基数200%的返还款,以作为员工福利。公司计提补充养老保险的时间只持续一年多,后来公司考虑到各种情况停止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期间,公司逐步制订了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目前已经交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但赵先生离开时方案尚未制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方案不能执行。且根据新方案,补充养老保险只能是在册员工,离职员工不予支付。因此赵先生不能享受更无权要求先行分配。 
1、请根据此案例写篇申诉书或以仲裁委员会的身份写一篇仲裁裁决书。 
2、写一份支持赵先生的理由或支持公司的理由。 
3、仲裁裁决结果应该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uyuru(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8-11-30 10:08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