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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雇主发生关系,要求赔偿

保姆与雇主发生关系,要求赔偿 雇主70岁,到家政公司,希望找一个单身女性,先做保姆培养感情,以后如果可以的话,能够做老伴。

经家政介绍,找到一个50岁的单身女性,见面,谈了双方的意思,男女双方都无异议,签定保姆协议,给家政公司付的是保姆的信息中介费,并许诺,如果成了,再后谢。

一星期左右,两人发生关系,雇主说给对方现金补偿。不久发生磨擦,雇主给家政公司去电话,说以后就按保姆雇佣,不再提做老伴之事。家政公司无异议,并给保姆说明。

一月零一天,保姆要求结算工资,未休假补助,另要求给付名誉赔偿及身心赔偿1万元,合同终止。雇主付清工资补助后,另给付6000元。保姆回到家政公司,给家政公司说工资结算清,未提6000元之事。

雇主的儿子(知道父亲找老伴的事,并见过保姆本人,但不清楚两人之间所发生的事)找到家政公司。保姆不愿退还。


想请问:
这三方(保姆、雇主、家政公司)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654321……(北京)
提问时间:2012-08-0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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