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是上海精神分裂病人在合同期已过2008.12.31,但我还在医疗期内!我想去上班,有什么办法吗?单
我是上海精神分裂病人在合同期已过2008.12.31,但我还在医疗期内!我想去上班,有什么办法吗?单 我是上海精神分裂病人在合同期已过2008.12.31,但我还在医疗期内!我想去上班,有什么办法吗?单位现在还在给我工资!
2008.12.17住院上海精神卫生中心
2009.3.16出院-2010年至今长病假在家中,单位给960工资加四金
我是上海的精神分裂也就是精神病31女,2008.12.31合同到期前,我生病住院,后来他们又签了一份三年的合同在2009.3月的事情。我住院期间他们没有来看望,也没有通过要重新签合同事情,就这样,我过了合同期。现在还在医疗期,不是说精神病是特殊病吗?有规定可以是享受24小月的医疗期,所以到现在他们还在给我工资和交四金。但我去劳动局问过,如果过了合同期,要上班,他们可以有权利解除我的工作。不是说精神病的人不能解除合同的吗?而且我是在合同期内发病的,所以希望律师们能帮帮我!
1.我没有办法残疾证,请问是不是要办理!
2.合同期过了,医疗期中,我还有没有机会可以打这场官司,还有有没有机会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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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islam(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10-04-23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