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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A 迟交楼违约规定现不同版本 “和其他业主交流的时候才发现各自的合同补充协议有差别

A 迟交楼违约规定现不同版本 “和其他业主交流的时候才发现各自的合同补充协议有差别 A 迟交楼违约规定现不同版本
“和其他业主交流的时候才发现各自的合同补充协议有差别。
买卖合同中对“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而第2种方式是指按照《买卖合同补充》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补充协议中则约定,若确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向买受人交楼的,“则每迟延一日,出卖人应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不过,有业主提供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却变成大相径庭的约定,若确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向买受人交楼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的交楼日期向后延长180天”,若超过该延长期限的,则每迟延一日,出卖人应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这样合规合法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7-06-23 10:4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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