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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3月,因前女友付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3月,因前女友付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3月,因前女友付谋与其老总李谋(李有家庭)在发生性行为时被我发现后,发生纠纷而导致分手,当时她因愧疚提出将我们共同财产五万元钱归我,之后我们没再联系。同年五月前女友付某说她父亲腿摔伤需要用钱,找我借钱,说过几天还给我,我借给她了。之后在同年六月,我打电话发短信找她讨要欠款,她没接听也没回复,我在找不到她的情况下,发短信问她情夫李某说明她欠钱的情况,李回复短信要我去海口给我钱,我拒绝了,说他不欠我,我找的是付某。事后第二天晚上,付某电话联系约我见面,说还我钱。我打车抵达约见地址时,被三亚河东公安分局以持刀入室抢劫的名义抓获,经过多次提审,在看守所羁押两个月后被城郊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07年元月我减型半年提前出狱,之后我在城郊法院领取了当初被扣押的物品,其中手机没领取到,还有一对我准备送给妈妈的金耳环也没有了,手表给我的也不是我之前的,而是一块坏的,摄影机也是坏的,这些就算了,最奇怪的是我拿我的存折去银行查账时,我银行卡里的钱在我出狱前于2006年9月被人取走,我是2007年元月才出狱,出狱前我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都在司法机关,当时也不知道找谁,为了生存就忙于去找工作了,之后就把这事放一边了,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这个罪名还能申诉吗?我银行里的钱怎么追回?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海南-三亚)
提问时间:2017-06-18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