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被判过刑,现已出狱,网络上关于之前我犯罪的信息可以看成是对我的侵权吗?
1、属于侵犯你的隐私权;2、你应该收集证据下载有关信息,并通知有关发布网络平台,删除侵权信息,提供侵权人的信息;3、你自己也应该想办法调查侵权人的信息,收集证据,准备告他。
以前如实报道不算。
答:不是。
你好,不属于的。
您好,一般您所陈述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对您名誉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你好!
1、需要区别判决,需要看发布信息的方式和客观情况,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发布者是恶意发布以损害被公布人的名誉为目的,是采取向不特定的人群散布,没有发布权利,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如果发布者是法律授予了权利,是按法律程序公布的,就不构成侵权。
比方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如帮到你,望采纳。
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