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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罚款不开罚款单是否合理

工商局罚款不开罚款单是否合理 百货店被工商局查处价值30元的过期食品,工商局处罚3000元罚款,既没有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根据以上规定,工商局的作法是否合理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秋guiz……(贵州-六盘水)
提问时间:2012-08-02 15:4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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