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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有个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广州有一家公司,已经注销,后在潮州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大家好,有个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广州有一家公司,已经注销,后在潮州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大家好,有个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广州有一家公司,已经注销,后在潮州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法人都是同一个人,现在营业的出货单据都是广州公司的,有个合伙人现在被告职务侵占,因为合伙的时候没有任何的协议合同,是以新成立的潮州公司为原告,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解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揭阳)
提问时间:2017-06-11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