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刑事自诉

法院以轻伤害鉴定,办理逮捕抓人,合法吗?

法院以轻伤害鉴定,办理逮捕抓人,合法吗? 原告方领人到被告居住的院子谩骂,并先动手打人,在撕打中双方受伤住院。原告弄此轻伤害鉴定。
   ⅹ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
一、 基本情况
委托人:ⅹ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委托鉴定事项:对ⅹ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9月22日
鉴定材料:委托人提供的被鉴定人在ⅹ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两份、影像资料及鉴定时的体格检查情况
鉴定日期:2009年9月26日
鉴定地点:ⅹ法医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ⅹ  ⅹ   ⅹ
被鉴定人:ⅹ  男  1959年9月22日生人
二、 检案摘要
被鉴定人于2009年8月27日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后,蹲于地上,被家人用夏利车送到ⅹ市第一人民医院清创缝合,第二天转入ⅹ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号6875)。住院病历记载:头顶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已缝合。受ⅹ市人民法院委托,对ⅹ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三、 检验过程
     被鉴定人神清语名,四肢活动正常,经理光头后见头部怔忪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
     阅片:ⅹ市第一人民医院2009年8月27日头部52594号CT士:
颅脑内未见异常。
四、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现已愈合。检查见头部正中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四肢活动正常。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此伤情为轻伤。
五、 鉴定意见
ⅹ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伤情程度为轻伤。
                     司法鉴定人:ⅹ(签名)
司法鉴定人:ⅹ(签名)
司法鉴定人:ⅹ(签名)


ⅹ法医司法鉴定所
 2009年9月26日
附:
1、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
       (2009)字第1号
受委托单位
或部门 ⅹ司法法医鉴定所
案     由 轻伤害

案情
摘要
提供
材料 病志  诊断书
被鉴
定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ⅹ 男 1976.7.1 汉
鉴定要求 轻伤害
委托单位或部门 名称 ⅹ立案庭
经办人 ⅹ 联系电话 ⅹⅹⅹ
                                2009年9月21日(公章)

2、住院病案(ⅹ市第二医院)
入院日期:2009年8月28日14时
法院以轻伤害鉴定,办理逮捕抓人,合法吗?(被告为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邂逅2009(辽宁-朝阳)
提问时间:2010-04-20 15:13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