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法院以轻伤害鉴定,办理逮捕抓人,合法吗?
法院以轻伤害鉴定,办理逮捕抓人,合法吗? 原告方领人到被告居住的院子谩骂,并先动手打人,在撕打中双方受伤住院。原告弄此轻伤害鉴定。
ⅹ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
一、 基本情况
委托人:ⅹ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委托鉴定事项:对ⅹ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9月22日
鉴定材料:委托人提供的被鉴定人在ⅹ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两份、影像资料及鉴定时的体格检查情况
鉴定日期:2009年9月26日
鉴定地点:ⅹ法医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ⅹ ⅹ ⅹ
被鉴定人:ⅹ 男 1959年9月22日生人
二、 检案摘要
被鉴定人于2009年8月27日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后,蹲于地上,被家人用夏利车送到ⅹ市第一人民医院清创缝合,第二天转入ⅹ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号6875)。住院病历记载:头顶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已缝合。受ⅹ市人民法院委托,对ⅹ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三、 检验过程
被鉴定人神清语名,四肢活动正常,经理光头后见头部怔忪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
阅片:ⅹ市第一人民医院2009年8月27日头部52594号CT士:
颅脑内未见异常。
四、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现已愈合。检查见头部正中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四肢活动正常。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此伤情为轻伤。
五、 鉴定意见
ⅹ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伤情程度为轻伤。
司法鉴定人:ⅹ(签名)
司法鉴定人:ⅹ(签名)
司法鉴定人:ⅹ(签名)
ⅹ法医司法鉴定所
2009年9月26日
附:
1、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
(2009)字第1号
受委托单位
或部门 ⅹ司法法医鉴定所
案 由 轻伤害
案情
摘要
提供
材料 病志 诊断书
被鉴
定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ⅹ 男 1976.7.1 汉
鉴定要求 轻伤害
委托单位或部门 名称 ⅹ立案庭
经办人 ⅹ 联系电话 ⅹⅹⅹ
2009年9月21日(公章)
2、住院病案(ⅹ市第二医院)
入院日期:2009年8月28日14时
法院以轻伤害鉴定,办理逮捕抓人,合法吗?(被告为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邂逅2009(辽宁-朝阳)
提问时间:2010-04-20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