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金融证券

用虚假的合同为依据能否定银行有账可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证据吗

用虚假的合同为依据能否定银行有账可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证据吗 “居间人刘先生”(居间合同的乙方经理)不正面出具收款凭据,而以一份虚假的所谓的第三方投资理财服务的“居间合同”直接签收了非法吸收的公众(居间合同的甲方)存款,进而“居间人刘先生”则直接进行非法贷款的金融服务,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000多万元,持续时间长达两年多。现已造成社会公众存款人的1000多万本金无法归还。
数十户受害人到相关法院去咨询起诉问题,此案得到的答复是“居间人刘先生”打了法律的擦边球,此乃民事借贷纠纷,不存在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问题。
请问该答复对吗?
数以两千万巨额的公众存款以一纸虚假合同被居间人刘先生陆续签收,后又被居间人刘先生非法陆续发放成贷款,这存进贷出明明都是银行有账可查的事实证据,怎么就能被一纸假合同给否定成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靖华(新疆-昌吉)
提问时间:2017-06-06 22:42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