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会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依据你所说,你的行为虽然不妥,但构不成受贿罪
不构成受贿罪。
如果如你所说,没有为其谋取非法或合法的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关键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情节的认定上,如果确实如你所讲的情况,我认为她不应当构成受贿罪。
您好,提供如下意见,供您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您的陈述,可能至少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争议:
1、该公司是2007年3月,即韦XX任职前进驻该县开展林木采伐的设计工作。
我们估计您并没有全面的掌握相关案情,对于韦XX在任职期间是否利用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谋取利益,这还有必要进一步向侦查部门核实。
恐怕案情不像您想象的那么简单。
2、加入韦XX曾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收受财物的时间点可能成为另一个焦点:韦XX收受对方财物的时间是在离职后。然而,这其实不影响受贿罪的本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之一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我的补充: 2012-07-30 09:28
综合来看,到底韦XX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恐怕将成为本案的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也是侦查机关将会努力侦查的方向。
您提到“韦X是2008年9月才调任纪检组长,又不分管此项工作,对此项工作也不清楚,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了。”这还只是您单方面的猜测,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建议委托律师前往会见韦,并查阅侦查机关卷宗,以便掌握真正的、深入地了解案情,以便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还规定了斡旋受贿行为,也请关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这种情况要让法院不采信检察院的观点有难度。
1、如果他不是领导,不存在业务管理关系,公司不可能给他送钱;
2、虽然没有具体的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但实践中,一般此种行为双方都心知肚明,公司就是希望领导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关照,有这种谋取利益的意图,在本案中可能这种意图还未实现,尚属于感情投资的阶段。
建议律师律师辩护,律师了解全案材料后再定辩护策略。
受贿罪必须要在主客观上满足犯罪要件才能构成,韦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7-30 09:34
1,首先,关于受贿罪在法律上的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关于韦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1)主体条件。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等。我国林业局是国家行政机关,韦某任林业局纪检组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主体上是符合该罪的犯罪要件的。
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为主动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主动索取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是构成受贿罪的,而对于这种被动收受他人财物的,要同时为他人谋利才能构成犯罪,只收财物不谋利的,不构成犯罪。
所以,根据你描述的情况,韦某对该公司项目并没有负责,且没有为该公司做过任何事情,即便收受了财物,也不应当认定是犯罪。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
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3,关于韦某在事实上是否构成犯罪的另外思考。
就本案你描述的情况而言,韦某不构成犯罪。但根据我作为律师的个人办案经验,我不得不对此事有些怀疑。本案中应该还有你没有陈述或者不了解的情况存在。
(1)从程序上而言。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检察院已经对韦某提起公诉,那么可以肯定的是韦某行为的确涉嫌受贿罪,检察机关也有权对其提起公诉,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权力。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是不会轻易对一个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首先在拘留这个环节就不会轻易抓人,必须要有完备的文件和确凿的证据,而拘留后的批捕、提起公诉这些环节更是如此。毕竟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一旦抓错人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这对他们来说也是相当严厉的惩罚,他们肯定不会冒险,没有确凿的证据绝对不会胡乱抓人。一旦这些机关对某人进行拘留或逮捕,那肯定是早已掌握了确凿证据了。
所以说,以我个人办案经验而言,韦某的行为,绝对不会像你描述的那么简单。毕竟你不是韦某,韦某到底做了什么,你肯定不是百分百的清楚。
(2)从实体上而言。
法律规定,对于受贿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对于这个职务上的便利,是有很多解释的。
通常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那么这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出现了,除了直接利用职权外,还有利用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你的职务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可以认定为职务便利的。
韦某是纪检组的组长,作为直接领导,虽然该公司的相关检查项目不是她直接负责的,她也不清楚具体情况,但毕竟她是该组组长,下面具体负责的组员是韦的下属,因此韦的意见表达工作表现等,对下属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也许隐晦的表达一些意思就能做该公司的项目有重大影响,所以这也是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再说简单的,韦如果只是一个普通员工,公司会给她送礼吗?不可能。
而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会认定为利用工作所形成的便利,行贿方间接获利的,也应当认定是受贿罪。
而你说的在韦收受第三笔财物时已经离开了这个岗位,其实这一点并不能排除犯罪可能,这个就好像很多离休、退休的领导,还是可以利用他们在位时遗留下来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一样,离开岗位不代表没有影响力,利用剩余影响力谋利的也是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所以,从这点而言,韦某也不排除犯罪的可能。
那么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
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对本案的最后意见。
仅凭你描述的情况,韦某不构成受贿罪,如果事实也是如此,那么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根据我个人经验判断,事实应该不会那么简单,毕竟案件都已经进行到了检察院公诉的阶段了,所以也不能完全排除韦某不构成犯罪的可能。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还要看案件详情、证据情况及法官判决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作最好处理。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简要解答,当然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细节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不构成受贿罪。两点理由:一、被动收受,没有索贿。二、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您好!需结合具体材料分析,初步分析涉嫌受贿罪。
(1)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4)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5)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A、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B,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
所以,综上所述,韦某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有主动的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是直接故意所为? 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处理,了解具体的详情,以便为其辩护。
如果叙述属实,则不构成犯罪。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或合法的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