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农村房屋的过户和继承
农村房屋的过户和继承 真实的情况,向专业律师请教
甲与乙为夫妻,在A村有一套农村房屋B,房产上写的是甲的名字,二人育有两子,丙和丁,丙在该农村另外一套房屋D居住,D房屋的房产上是丙的名字,丁到城市C生活并具有C城市户口。
甲与丙先后因病去世,甲、乙因丙不负赡养义务,对其多有不满,甲去世后,乙想将房屋B过户给丁,因丁是C城市户口,不具有该农村户口,因而无法过户,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1.乙、丁现在的想法是想通过公证处公证将该房屋的继承只给丁,是否可行?
2.另外,B、D两套农村房屋原均为甲乙所有,后来甲乙与丙、丁分家,订立合同:将D房屋分给丙,而B房屋为甲乙所有,依据该合同,丙是否就不在具有B房屋的继承权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native……(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2-07-25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