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就保证而言,丙对本金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而言,丙对本金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末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的期限延至2001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换借款本息,就保证而言,丙对本金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黄禹锡(四川)
提问时间:2010-04-17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