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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一的大专学生,2016年9月份入学,因为自身原因旷课节数较多

我是一名大一的大专学生,2016年9月份入学,因为自身原因旷课节数较多 我是一名大一的大专学生,2016年9月份入学,因为自身原因旷课节数较多,与另外一名同学在2017年1月被下达记过处分。今年2017年3月份又被下达开除学籍处分,可是在2017年3月份下达的处分中白纸黑字的写道,2017年1月给我的是留校察看处分,并且还盖了章,通过学校申诉撤回处分也没有通过,请问,这样一个由学校单方面的错误,乱开处分,这份处分还有效吗?并且,学校开处分的相关人员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大概是怎么样的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北-潜江)
提问时间:2017-05-25 02:1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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