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法院宁愿再次违法也不立案怎么办?
法院宁愿再次违法也不立案怎么办? 我于2011年11月14日、2012年4月25日依法两次将关于确认我的股权起诉书提交海港区人民法院,海港区法院两次违法地将我的起诉书退回不予立案,当我索要不予立案裁定时,海港区法院却违法地以各种借口不予出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以上之规定我多次要求海港区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或依法下发不予立案裁定书,但海港区法院一直置之不理。
我被超期羁押一案,仅海港区法院对我的羁押时间就长达近三年。在这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海港区法院违法对第一被告苑文祥连续三年三次取保候审,并且是苑文祥在法庭上公然组织他人为其作“伪证”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在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海港区法院竟然严重违法,多次给李永衡、苑文祥二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在海港区法院监护下,家惠公司一次性付给苑文祥2750多万元,并把钱打进海港区法院帐号,由海港区法院转交给苑文祥),这才将超期羁押四年七个多月的我释放。正是由于海港区法院的这一违法行为,使我在家惠地产的股份丧失殆尽。现该案件已经结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给我进行了国家赔偿,而我个人的财产损失至今无法索要。为此我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诉,望贵院监督并责令海港区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守法、执法。望贵院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满意的答复。
此 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i680……(河北-秦皇岛)
提问时间:2012-07-22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