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法院宁愿再次违法也不立案怎么办?

法院宁愿再次违法也不立案怎么办? 我于2011年11月14日、2012年4月25日依法两次将关于确认我的股权起诉书提交海港区人民法院,海港区法院两次违法地将我的起诉书退回不予立案,当我索要不予立案裁定时,海港区法院却违法地以各种借口不予出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以上之规定我多次要求海港区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或依法下发不予立案裁定书,但海港区法院一直置之不理。
    我被超期羁押一案,仅海港区法院对我的羁押时间就长达近三年。在这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海港区法院违法对第一被告苑文祥连续三年三次取保候审,并且是苑文祥在法庭上公然组织他人为其作“伪证”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在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海港区法院竟然严重违法,多次给李永衡、苑文祥二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在海港区法院监护下,家惠公司一次性付给苑文祥2750多万元,并把钱打进海港区法院帐号,由海港区法院转交给苑文祥),这才将超期羁押四年七个多月的我释放。正是由于海港区法院的这一违法行为,使我在家惠地产的股份丧失殆尽。现该案件已经结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给我进行了国家赔偿,而我个人的财产损失至今无法索要。为此我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诉,望贵院监督并责令海港区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守法、执法。望贵院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满意的答复。

      此 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i680……(河北-秦皇岛)
提问时间:2012-07-22 21:38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