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法院据“可能”的事做出判决,高院也否认“疑案从无”原则,正义感的律师您说怎么办?
法院据“可能”的事做出判决,高院也否认“疑案从无”原则,正义感的律师您说怎么办? 两个邻居,因琐事发生口角,我站在自家门口看见那个男的动手打女邻居了,就跑过去抓着那个男的打人的双手,随后那个女的也被我劝回家了,前后1分钟过程。
没有料到那个男的到法院起诉我打他,当庭播放他家门口的监控,拍摄是我离开门口到伸手刚要抓那个男的双手的这段录像,还找了当时现场没看见的一个人做证人,举证我打了那个男的两拳,那个男的就倒地不起。
我当即提出对方提供的是掐头去尾的录像,法院应理清事实真相,查看事情发生的全过程的监控录像。一审法庭没有采纳,却以对方之“伤”有“可能”是我造成的,判我赔偿70%。
我上诉到二审:申诉对方在事发地安装有4个摄像头,要求法院查看对方监控拍摄的全过程录像,特别是否有如证人所言“被打了两拳倒地不起”这个关键证据,结果也没有被采纳,二审维持原判。
我到高院, 高院先受理后又驳回我再审请求。
我就是不明白高院怎么会认可根据“可能”的推理就做出的判决?又怎么可以否定“疑案从无”这个基本原则的?
请有正义感的律师指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mhy42……(上海)
提问时间:2017-05-05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