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请问:以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定协议》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请问:以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定协议》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按甲方薪酬制度支付乙方保密补贴,甲方的薪酬体系中,有不低于30%的乙方个人全部所得作为保密薪酬,并在乙方的工资体系中列明。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及合同期满3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四、双方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或者退休,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承担与在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除非该等商业秘密已被公众所知悉。
六、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返还甲方支付的所有保密补贴及违反竞业限定损失,且应当向甲方一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上面度(乙方离职或退休的为乙方离开甲方的而上一年度)薪酬总额的5倍。。。。。

请问各位专业人士,上述条款没有提及当离职后乙方执行保密义务的期间,而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呆瓜007(北京-丰台区)
提问时间:2017-05-05 15:40
已有1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