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请问:以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定协议》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请问:以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定协议》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按甲方薪酬制度支付乙方保密补贴,甲方的薪酬体系中,有不低于30%的乙方个人全部所得作为保密薪酬,并在乙方的工资体系中列明。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及合同期满3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四、双方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或者退休,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承担与在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除非该等商业秘密已被公众所知悉。
六、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返还甲方支付的所有保密补贴及违反竞业限定损失,且应当向甲方一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上面度(乙方离职或退休的为乙方离开甲方的而上一年度)薪酬总额的5倍。。。。。
请问各位专业人士,上述条款没有提及当离职后乙方执行保密义务的期间,而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呆瓜007(北京-丰台区)
提问时间:2017-05-05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