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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出嫁女儿,户口已迁出但是迁入的户口也是省外的农村户口有正式工作
您好,我是出嫁女儿,户口已迁出但是迁入的户口也是省外的农村户口有正式工作 您好,我是出嫁女儿,户口已迁出但是迁入的户口也是省外的农村户口有正式工作,但是我妈妈想把一套弄村自建房通过卖卖的形式卖给我,请问我买了合法吗?有没有法律效率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内蒙古-呼和浩特)
提问时间:2017-04-24 16:49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郎海华律师
2017-04-24 16:51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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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您好谢谢,有什么具体依据吗?
追问:
农村住房和所属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只能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可以享有。不对外部人员办理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过户手续。 规定是,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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