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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个问题,在15年2月的时候给供应商款项付重了10万,当时属于工作失误

我想咨询个问题,在15年2月的时候给供应商款项付重了10万,当时属于工作失误 我想咨询个问题,在15年2月的时候给供应商款项付重了10万,当时属于工作失误,电汇票据上就有我得名章,当时我是审核人,没有当时打印电汇票据人的印章,后来记账凭证显示一个制单人和一个审核人 ,凭证的审核人也是我,现在当时制单人离职了,如果企业追究责任会判我承担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tviws……(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7-04-22 09:29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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