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纠纷,请大家帮忙解决
个人观点:
离婚协议书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应视为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上述三个情况下,享有法定撤销权,赠与人可以追回已交付的财产,该撤销权适用于任何赠与合同。不过,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之一,该解除权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已履行的部分一般也不能再追回了。
可以依据协议要求过户.
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
如不清楚或有其它问题,非常欢迎您来电详细咨询,厦门 吴金荣律师 1596020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