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这个法官是不是在给我挖坑呢???
这个法官是不是在给我挖坑呢???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全之前,卖的形式是以公证的买卖合同,但未过户,并且该房子的新买家以长期入住。机器又多次转卖。所以执行局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字面是债权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所以。。。。。。随即该执行局将该扣押房产“解封”。
这样我又于2010年4月对担保人进行诉讼追款,于2010年10月19日开庭,2011年1月15日出判决,已裁定的形式驳回我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因为我在2009年诉过担保人了就不能再诉了,其实明显是担保人本土作战的原因。这样我上诉至葫芦岛中院,2011年3月中院以兴城法院所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现在兴城法院的主审法官托了我一年多后告诉我让我说我这案子没有好趋势发展,建议我另案起诉执行局该执行时不执行并要求国家赔偿。。。。。。
我的主张是目前凭执行局终止执行裁定,即可以证明了主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一般担保人的代偿即可实现,而兴城法院认为虽然执行局当初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但是我们有消极的因素在所以导致当时未能有效执行,实际情况我多次主张但执行局不予执行。案件卷宗里也有各抵押物转卖的凭证。
问题,我与法院的各方观点哪个站得住脚?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孙君(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2-07-03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