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这样的供热合同条款合理吗?

这样的供热合同条款合理吗? 二、供热质量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住宅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8度,因以下情况之一,用户采暖温度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均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
  (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入住率、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室温不达标的。
  (六)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
  (七)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angxi……(吉林)
提问时间:2012-07-03 15:29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