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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

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 98年洪灾,我父亲自立户口向隔壁生产队肖某购买一份建房用地(此地是肖某的责任田,肖某作为洪灾全倒户得到了两份由政府许可的村民建设用地)。当时父亲作为承受人与转让人肖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建房基地协议,并由同村一村民为在场人作证。协议上已注明肖某已将政府批准的建房基地转让给父亲,并描述清楚了房屋用地的起止面积。肖某已经政府的批办手续,双方交接。协议上注明了交接后我父亲有权使用此建房用地,不受任何侵犯。如有改变,后果由肖某负责。但由于当时本人家庭窘迫,还有二分田面积的款额没有付清。我父亲将自己责任田划两分与肖某对换,但肖某当时不满意我们家责任田的位置。协商后在协议上注明在未划转前,由我父亲负担占地面积的产量,也就是每年向肖某缴纳120斤谷物,未注明履行期限。时隔十几年,我家每年定时定量的缴纳谷物。但由于我家条件逐渐好转,父亲年事已高,无力耕种,我们想一次性与肖某协商解决。十几年来,我们没有拿到建房证与房产证,肖某也未提供办理房产证件的相关资料。今屡次找肖某协商此事,并愿意出高价一次性解决当年两分田问题,肖某以未找到自己合适的责任田为由,拒绝调解。现本人想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解决。请各大律师发表高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aosa……(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2-07-0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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