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开发商延期交房合同认定问题如何确定
开发商延期交房合同认定问题如何确定 2010年4月21日本人从别人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房子为从别人手里购买但在开发商和物业那里更名,我与开发商重新签的购房合同。合同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如开发商延期交房,每天支付我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上规定在交接时,“商品房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截止目前为止,开发商未能给我寄到书面的收房通知书,现在经查是开发商把通知寄给了原来的房主导致我一直没有收到,之前我多次要求开发商给我寄收房通知也没有下文也未曾主动和我取得联系。今年6月21日,我去开发商那要求收房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我违约金,开发商只给开出了日期是6月21日的业主入住手续单,不仅不支付违约金,反而要求我支付收房前的取暖费、物业费、滞纳金等。请问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违约并应该支付给我违约金,讨要违约金和拒绝支付开发商所说的我正式收房前的取暖费、物业费、滞纳金等费用该如何操作,谢谢。说明下,我的户口所在地和购房地不是一起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isan……(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6-29 13:56